據(jù)廣西高院消息,12月30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藥用植物園原主任、黨委書記繆劍華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繆劍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百萬元,對繆劍華退出的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2年,被告人繆劍華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藥用植物園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合作經(jīng)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912.4396萬元。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繆劍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繆劍華部分受賄系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匡小穎
編輯/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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