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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東旭藍天發(fā)布公告:關于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占用進展情況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風險提示公告。
此前,東旭藍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ST旭藍(維權),證券代碼:000040)公告稱,公司及公司控股股東東旭集團有限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下發(fā)的《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jiān)立案字007202432號、證監(jiān)立案字03720240040號)。
又,公司于2024年7月5日收到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jiān)管局《關于對東旭藍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東旭集團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2024〕154號),責令要求公司非經營占用資金77.96億元應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歸還。
羅建欣律師代理的部分投資者訴東旭光電證券虛假陳述案目前正在有序推進,索賠條件1暫定為:上市后到2024-05-08之間買入股票,且在2024-05-09收盤時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東旭藍天維權入口)
索賠條件2暫定為:上市后到2024-09-06之間買入股票,且在2024-09-07收盤時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索賠條件3暫定為:2019-04-30到2024-07-05之間買入股票,且在2024-07-06收盤時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以上索賠條件,滿足其中1條即可,索賠條件最終以法院認定為準。
羅建欣律師表示:(羅建欣律師專欄)
依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最新規(guī)定,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監(jiān)管部門制定的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信息披露的規(guī)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虛假陳述。賠償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
羅建欣律師訴訟事項提醒:
1、案件訴訟時效為3年,訴訟時效經過后起訴,投資者會喪失勝訴權。
2、投資者需準備索賠材料清單:
2.1、股票交易記錄(或對賬單);
2.2、證券賬戶證明材料;
2.3、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
3、上述提示索賠條件、賠付對象及范圍等僅供參考,最終以法院生效的判決認定為準。
4、律師費為風險代理,在投資者實際獲賠后再支付。
?。ū疚挠蓮V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羅建欣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的立場。羅建欣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401200410190316),系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金橋證券訴訟中心創(chuàng)始人、主任,廣州仲裁委仲裁員,廣州市律師協(xié)會證券法律專業(yè)委員會委員。羅律師執(zhí)業(yè)二十余年,持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yè)資格證書,且系資深股民,已組建專業(yè)證券訴訟團隊,業(yè)務包括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股權糾紛、證券刑事犯罪維權及辯護,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大量證券維權案件,維權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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